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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2005年10月26日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试行)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市级各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7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1家政策性银行,以及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和邮政部门。
  二、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精神奖励为市政府通报表彰和记功、授予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物质奖励为拨付奖金。
  三、对商业银行的考核
  (一)奖励条件
  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且综合积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考核程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新乡银监分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对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意见,向市政府提交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后予以奖励。
  (三)商业银行的考核积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每新增贷款额1亿元,得1.5分。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与上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相比的增加额,每增加1亿元得0.5分。最高得10分。
  3.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新增贷款额在全省系统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6分;排名第三,得5分;排名第四;得4分。广发行不进行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
  4.贷款增速。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得1分;超过10个百分点,得3分;超过20个百分点,得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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