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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5]18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新乡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做到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和服务更好。
  第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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