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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6年1月2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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