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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7〕6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促进生猪、奶牛和柑橘发展,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需求不断增强,开展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通过保险补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在补偿农民损失、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用好“绿箱”政策,有利于创新农业投入方式。三是降低农业风险,有利于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农业保险可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为潜在的农业投资提供风险保障,降低固有的风险预期,便于其获得信贷资金支持。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信息不对称、理赔复杂等特点,因此,有必要选择一定范围和一定的品种进行试点,并逐步完善推广。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着力解决好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市生猪、奶牛、柑橘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试点范围内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市推行农业保险的新路子,为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实现小康发挥积极作用。

  (二)试点原则。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规模适度、分类指导,参保自愿、保费共担,积极探索、稳步推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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