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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1.凤泉区政府负责关闭辖区内的6家水泥企业的立窑。其中: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市凤凰山水泥厂;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其余5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2.辉县市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新乡东华水泥有限公司等11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3.卫辉市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卫辉市太行水泥厂的立窑。
  4.新乡县政府负责于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誉华水泥有限公司、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的立窑。
  5.原阳县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原阳县水泥厂的立窑。
  6.牧野区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新乡市第一水泥厂立窑。
  7.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关闭5家水泥企业的立窑。其中: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市凤泉区张门建材厂的立窑;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其余4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8.立窑水泥企业关闭标准为: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收回营业执照。
  (三)强化环境管理
  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排污企业及新乡平原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和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强化对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的环境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商部门:负责对关闭的企业,吊销收回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负责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断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乱开滥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进行审查。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政策规定,做好关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将森林公园建设作为新乡都市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污染企业整治作为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痛下决心,彻底整治,有效改善园区环境质量,为新乡市创造一个绿色的生态屏障和优美的后花园。
  2.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派一名副职亲自抓,并要成立专门机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3.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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