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凤泉区政府负责关闭辖区内的6家水泥企业的立窑。其中: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市凤凰山水泥厂;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其余5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2.辉县市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新乡东华水泥有限公司等11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3.卫辉市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卫辉市太行水泥厂的立窑。
4.新乡县政府负责于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誉华水泥有限公司、新乡金灯水泥有限公司的立窑。
5.原阳县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原阳县水泥厂的立窑。
6.牧野区政府负责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新乡市第一水泥厂立窑。
7.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关闭5家水泥企业的立窑。其中:2005年12月10日前,关闭新乡市凤泉区张门建材厂的立窑;2005年12月31日前,关闭其余4家水泥企业的立窑。
8.立窑水泥企业关闭标准为: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收回营业执照。
(三)强化环境管理
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排污企业及新乡平原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和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强化对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的环境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商部门:负责对关闭的企业,吊销收回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负责对列入关闭、取缔的企业,断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乱开滥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车辆进行审查。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政策规定,做好关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将森林公园建设作为新乡都市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污染企业整治作为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痛下决心,彻底整治,有效改善园区环境质量,为新乡市创造一个绿色的生态屏障和优美的后花园。
2.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派一名副职亲自抓,并要成立专门机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3.加强部门分工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