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5]175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大气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与实施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要求,为推动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建设,把森林公园建设成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园区,改善凤泉区及其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改善凤凰山森林公园及其周边环境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为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园区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以凤泉区全境和卫辉市唐庄镇、辉县市常村镇、孟庄镇及延凤泉区周边的范围。
整治对象:搬迁或取缔在森林公园区内及周边违法建设的采石、石灰企业;关闭不在《新乡市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内重点支持发展的所有水泥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取缔整治范围内的所有碎石厂、石灰窑1.凤泉区政府在2005年12月10日前取缔、关闭辖区内所有的碎石场和石灰窑。
2.辉县市政府在2005年12月10日前取缔、关闭常村镇、孟庄镇所有的碎石企业和石灰窑。
3.卫辉市政府在2005年12月10日前取缔、关闭唐庄镇所有的碎石企业和石灰窑。
4.取缔、关闭标准为: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和产品,收回营业执照。
(二)关闭立窑水泥企业
该《森林公园》规划范围涉及27家立窑水泥企业。其中凤泉区辖区内共有14家(隶属新乡市4家、凤泉区6家、新乡县2家、原阳县1家、牧野区1家),辉县市辖区内共有12家(隶属新乡市1家、辉县市11家),卫辉市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