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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清理整顿粘土砖窑场工作方案,明确削减数量、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要按照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对违规建设、取土、生产及污染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严格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
  (五)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认定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率先全部执行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76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强化新型墙体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各级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实行闭合式监督管理,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各级墙改管理部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确认制度,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后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管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违者由上级财政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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