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新政办[2005]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市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感
我国目前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30%左右,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在一般的既有建筑中,从墙体散发的热量高达35%。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条件和舒适度的要求提高,能源消耗的比例将日益增大。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均占有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如果在工程建设和使用中,不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必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展墙材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把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放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
(一)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1.自2006年1月1日起,新乡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嘉县、新乡县、辉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3.自2008年1月1日起,长垣县、原阳县、封丘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4.自2008年7月1日起,卫辉市、延津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5.到2010年底,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农村中延伸。
(二)建筑节能目标
1.从现在起,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2.自2006年7月1日起,新乡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