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栏内盖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栏内盖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车购税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直径为30MM,边沿圈宽度为1MM,环边位置刻“云南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中央偏下位置刻“车购税业务专用章”字样。
专用章由州、市主管税务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专用章的底样报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流转税管理处备查。
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用的“注销、作废、已退税”等字样的戳记条形章,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自行设计刻制。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3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2005]13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689号)第
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车主 │ │单位 │ │
│姓名 │ │名称 │ │
│(签字) │ │(公章) │ │
├─────┼─────┬───┬────┼─────┼───────────────┤
│联系 │ │邮政 │ │详细邮寄地│ │
│电话 │ │编码 │ │址 │ │
├─────┴─────┴───┴────┴─────┴───────────────┤
│刊 登 内 容 │
├──────────────────────────────────────────┤
│ │
│ │
│云南省 │
│ 州(市) 县(区、市) │
│ │
│(车主姓名或单位名称),遗失 │
│车(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本,号码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