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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车辆更换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型号和号码变更、改装改型导致厂牌型号变更的。纳税人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填写《档案更正申请审批表》,报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变更业务,并换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次年使用计划,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三十条 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和10月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负责保管、调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本地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发结存月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取、保管、调拨、核销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发结存月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作废和污损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妥善保存,年终登记造册于次年一月底前统一集中销毁。销毁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存查;一份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政)管理部门备查;一份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车购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在为其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滞纳税款之日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2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的车辆,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申请免税手续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在为其补办纳税申报和申请免税手续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后,为其补办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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