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车辆档案内容
1、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车辆档案内容
1、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分配单、专用车使用证(复印件);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3、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三)其他应装入档案的材料内容
1、主管国税机关对底盘发生更换及免税条件消失车辆核定计税价格的审批件和附报资料;
2、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遗失补办填写的《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退税车辆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4、办理转籍、过户、变更车辆填写的《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5、车辆购置税档案数据更正申请审批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车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保管使用,并相应建立保管、交接、查询、借阅、复印、转出转入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批准报废和注销车辆以及退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条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协作,建立按月交换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制度。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时,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清点复核,资料不全的应当补全,资料无法补全的应当附加说明,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方可转出。
第二十六条 车辆多次过户,老车户未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的,待新车户到主管国税机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车户需持有车辆购置税缴税凭据),要求车户再提供上一次车辆过户的相关材料后,给予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接收地主管国税机关对转入的档案资料审核发现车辆购置税少征的,由接收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发现少征车辆购置税的说明材料,并将档案资料退回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核实认定少征的,由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补足应征税款后再给予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