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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损毁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省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的遗失声明,需粘贴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

  第十五条 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工作中,对过户多次的车辆,新车主不能提供原车主已缴车辆购置税和愿意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给新车户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第十六条 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或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发生退税,纳税人按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退车发票,应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负数发票(即在小写金额栏前加“-”号,在大写金额栏前加“负”字)。纳税人不能提供规范的退车发票和有效证明的,不得批准退税。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因车型和配置判别错误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等原因,致使录入数据不准确,造成错征车购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按“其他原因”给予退税,并按重新核定的正确数据录入征税。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中无图片、车型和生产企业名称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六种工程机械,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纳税人申请免税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审验车辆安装有图册列举的主要固定装置。符合免税条件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审批和发证手续。

  第十九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审批后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五份,二份(第一、二页)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第三页)报州、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一份(第四页)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一份(第五页)退纳税人留存。报备的申请表用邮政方式寄送。

  第二十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按月编制《车辆购置税免税统计月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明细)统计月报表》,报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按一车一档建立纸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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