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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在乡镇固定或流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除对纳税人提供的“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中的内容进行核对外,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清楚、无误后,方可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五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除应按照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购车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销售商的进货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企业提供的销售政策文件。

  第六条 使用已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
  使用未办理过登记注册手续的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车辆检测情况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和车主身份证明。
  公安、海关、人民法院等执法部门执法扣押拍卖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执法部门处理车辆的有关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拍卖部门出具的估价证明和车主身份证明。

  第七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向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应对申报车辆的免税条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数据录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后,连同相关资料送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返回给办税服务厅,由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发给纳税人。

  第八条 纳税人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车辆手续时,对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需提供底盘更换的证明资料和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需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免税)证明》和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在受理时,应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接收人”栏内提出意见,报送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栏中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后,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连同相关资料返回给办税服务厅,由车辆购置税征收人员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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