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9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164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贯彻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厂内车辆”,不需要到上述所列的“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车辆监理站”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厂内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 “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监理站”、“车辆监理站”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得跨州、市受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