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完善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订治理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经济组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见附件,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和界定。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818号)等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