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要在新闻媒介刊登、张贴广告的,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按《
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笔试为主,在规定的时间内闭卷独立完成;操作技能鉴定,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或特殊条件下作业项目的鉴定,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辨等方式进行。
(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技术(业务)理论鉴定,以个人技术(业务)总结或进行论文答辩方式进行评定;操作技能鉴定,采取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工作业绩主要通过日常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与评分
(一)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凡国家劳动部已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的,一律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劳动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暂用北京市统一编制的试题,试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各鉴定所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二)职业技能鉴定评分方法
技术(业务)理论鉴定实行百分制,满60分即为鉴定合格;操作技能鉴定实行实际操作鉴定和成品鉴定相结合,综合评定,满60分即为合格。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均合格者,方为鉴定合格。
技师资格的评审按照技师考评条件进行,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半数即为考评合格。
第八条 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保存
(一)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鉴定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告单》(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由鉴定所公布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者。
(二)每次鉴定完毕,对该次鉴定的资料(试卷、评分单、鉴定名册等)由鉴定所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按统一要求输入计算机,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证书的核发
(一)本市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是持证人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从事个体经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