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劳培发[1995]102号 1995年4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确保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根据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考评员的管理。
第三条 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理论试卷评分;操作技能鉴定结果的检测、评分,认定鉴定结果;
(二)指导考务员做好考务工作;
(三)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和出现违纪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鉴定等处理;
(四)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鉴定所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
第四条 担任考评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自觉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有较高威信;
(二)具有15年以上本工种专业工龄,有从事过职业技术培训、考核的经历;
(三)鉴定初、中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高级技术等级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鉴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员,应具有本工种(专业)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由其本人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略),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材料。
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鉴定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后,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并将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