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三制”,强化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刚性措施
(一)实行“要素审查”制度,把容积率管理融入规划工作每个环节之中。针对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规划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首创了规划管理“要素审查法”,将规划管理中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审查受理、许可审查、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的所有内容,通过表格形式逐一列出,形成了受理审查要素、许可审查要素、跟踪管理要素和竣工验收要素四大板块22个方面审查项目,使容积率的控制从设计要点提出,到总平面设计方案、单体建筑方案的审批、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城市规划的跟踪管理,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始终,融入行政审批每个环节之中。
(二)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部门内部监督的互补和有机整合。做到“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在每一个环节,有2名审查人员将所审查的内容如实填写在要素审查表上,附审批档案进入下一道工序。后一道工序的工作人员对前期工作进行校核,如前期工作中发生差错,后一道工序可及时发现和纠正,实现了部门内部监督的互补和有机整合。对已进入审批程序的,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容积率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容积率与设计要点不符,应立即停止行政许可审批,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按照实际容积率重新测算土地出让金,凭国土部门的追缴收据恢复审批程序。对已开工建设但还没有竣工的建设项目,按要素审查表中的要求进行对照,凡配套工程没有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实行“并联审批”,大大减少了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去年以来,全市在容积率管理方面未发现一起违纪违法案件。
(三)实行“变更报批”制度,严格限定容积率管理自由裁量权。为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擅自变更容积率,市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确需调整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实行严格的调整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2、市规划局组织市规划委员会和规划咨询委员会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3、对确需调整容积率的,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5、对于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坚持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