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淄政发〔2007〕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受生猪生产出现下滑的影响,近几个月猪肉供给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对此,国家、省高度重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我市作为一个城市人口占较大比重的工业城市,抓好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显得尤为重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全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市财政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以2007年6月底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对饲养能繁母猪100头及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分档补贴,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由市财政、畜牧部门负责兑现。对享受市补贴以外的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具体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所饲养的能繁母猪在1年内未经区县级畜牧部门同意不得买卖或处理。
二、扶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按照省定标准畜200头的规模,对年内全市确定的62个新建、改建标准化规模养猪小区进行重点扶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小区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农业用地对待。取消各种不合理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由市财政、畜牧、发改等部门负责,尽快兑现市政府2007年投资计划中安排的5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
三、强化生猪疫病防控,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和调节。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级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免费强制免疫及防疫扑杀政策规定。对生猪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畜牧、检验检疫、工商、贸易、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政策,坚决禁止私屠滥宰。同时,坚持疏堵结合,为方便生猪和猪肉销售,可在偏远地区适当选定屠宰点。对病死猪要坚持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在保证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的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
四、积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对于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生猪养殖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地方猪肉储备制度建设等,根据省有关政策,积极加以推进和完善,适时研究确定补助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