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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办公室,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一般规范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简称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定、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对全局性重大的规范性文件,称“决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或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四条 本市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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