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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

  (七)搬迁市场的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我市非住宅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单位直接补偿。未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收购资金先从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待地块后续开发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资金本息。
  (八)搬迁市场的企业为区属的,其搬迁政策按照市政府杭政函〔2007〕64号文件执行。企业的搬迁及有关费用补偿工作由相关区政府负责。
  (九)对市政府明确需搬迁的市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和停业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市场名称登记证;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加强监察,并按无证市场予以处置。
  五、整合改造提升的鼓励政策
  (一)鼓励就地改造市场的经营方式向“商场化”和零售、服务业态转变,批发业务向郊外市场园区(中心)转移。改造、转营效果显著的可列为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场改造的企业,按改造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3%给予资助奖励。其中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排;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予以配套,即奖励资金总额的75%由所在区财政安排,25%由市财政安排。市级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商贸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可凭拆迁协议和原建筑房屋产权证明抵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参照重点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新市场,2年内免缴、第3年减半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对列入《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并已如期完成改造、搬迁任务的市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附件: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标准(暂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杭州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提升标准(暂行)

  为推进市区商品专业市场的改造提升,引导商品专业市场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2007-2011年内,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原地改造的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新建、异地改建、扩建等均不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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