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销一批市场
“撤销一批”是指对市区“有场无市”、“有证无场”的空壳市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进行清理、撤销或整合归并。
(一)对“有证无场”和名不符实的市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市场登记证。
(二)对现有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经营门类重复、发展无潜力的市场,由各区进行资源整合,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实行同类合并,或向同类的新市场园区(中心)和有优势的同类市场归并转移。
(三)经过归并、调整后腾空的市场用地属商业用地性质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继续举办其他新兴的零售和休闲服务业。属于区属企业的,仍留区使用,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属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益核拨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一批市场
“搬迁一批”是指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的市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建设需要搬迁的市场,实施向新建的市场园区(中心)搬迁,或经批准在城郊结合部择址迁建。
(一)搬迁补偿资金从市场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中筹集,并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金”的原则处理。即由市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市直部门支付;由区直部门做地的,搬迁市场的补偿资金由区直部门支付。
(二)搬迁市场的资产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经搬迁市场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应确保在6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搬迁市场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核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三)搬迁市场的补偿费在腾出土地出让收入的45%(扣除有关规税费、土地收购成本及做地成本等,下同)以内的,由市领导小组认定;补偿费超过45%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建立市场搬迁资金统筹机制。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后有结余的,纳入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搬迁市场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该市场搬迁补偿资金但又必须支付的,可先在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统一调配使用。
(五)搬迁市场地块的出让,需带征周边部分土地的,由市场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带征。带征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
(六)搬迁市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的,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进行公开出让。征地费用列入地块出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