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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7〕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全面整合改造提升,确保在5年规划期内实现“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撤销一批和搬迁一批”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建一批市场
  “新建一批”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建若干个商品集聚功能较强、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交易方式新型、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市场或市场园区(中心)。
  (一)新建市场选址必须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经杭州市区市场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新建市场的土地属商业经营性用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新建市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行业的标准实施建设。
  (三)新建市场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审批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新建市场项目与市区其他同类市场的整合、搬迁相结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做好新建市场招商和市区同类市场搬迁的对接服务工作。
  (五)2006年年底前已批未建和已批在建的市场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区商业网点布局相关规划提出清理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
  二、改造一批市场
  “改造一批”是指经领导小组同意,对现有市场在原址进行扩建、改造、重建,或在原址对建筑物实施装饰修缮提升。
  (一)市场改造的基本要求是:达到消防安全规范;经营和购物环境明显改善;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市场外立面美观大方,有条件的应按规范或实际需求配建停车场。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改造的市场,且市场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允许就地扩建、改建、重建提升。市场土地根据权属情况,按有关规定区别对待。建设方案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三)经批准在市场原址对建筑物进行装饰修缮的,其方案需经领导小组论证同意,并按规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按照市区商品专业市场改造的标准实施。
  (四)未按市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改造的市场,由市工商、贸易、城管、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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