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建房当时集资房是否具备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审批手续及证件。
(二)经审查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房管和国土部门分别调查斟丈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国土部门确定土地级别,并在职工缴纳综合费用后与职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审查职工集资额是否达到建房当时该房的实际建安成本造价,对没有达到建安成本造价的,应补交至建安成本造价。建安成本造价以当初建房时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若集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无法提供建安成本造价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表2)。若集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无法提供职工个人交款凭证的,职工应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四)按本意见规定申报的集资建房不再补办集资单位的公房和土地权属证件,集资单位必须给职工出具认可手续。职工在补足集资款和缴纳综合费用后,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免收滞纳金)。凭完税证明直接到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税费和差价款的收取及处理
为方便集资建房单位和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审查建安成本差价和收取费用及差价款由市房管部门抽调专人负责,集中审查,统一办理补交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职工补交的建安成本差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代收后按有关规定返还集资单位,其中属于财政全供的行政、事业单位不予返还,财政差供的事业单位按供给比例返还。缴纳的综合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后上交市财政,按不同性质纳入各自的财政专户。契税由市财政局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代收。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为鼓励集资建房职工自觉申报,职工按本意见标准补足集资款,缴纳综合费用和契税后,即可办理相关证件,不再缴纳滞纳金。
(二)属本次清理规范范围的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和配偶)参加房改购房后又购有两套以上集资房的,第二套集资房综合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第三套按三倍执行,以后依次递增。没有参加过房改购房的家庭有两套以上集资房的,政策规定标准以内面积部分按规定的标准交纳,从第二套房起超标准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以后倍数依次递增。仅有一套集资房的,超过政策规定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