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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
(新政文[2005]184号)


  集资建房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曾对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困难,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原集资建房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前后政策不统一,集资的形式和标准不规范,产权性质不明确。这些问题也成为参与集资建房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焦点之一。若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为贯彻落实新政〔2003〕95号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原则和目的
  解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本着依据政策、宽严结合、方便职工的原则。在保障集资建房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补足应交集资款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将我市历年来形式各异的集资建房规范为可上市交易的普通商品住房,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
  二、清理规范集资建房的范围和时间界限
  我市市区各单位(含外地驻新单位)以各种形式(包括联建、合作建设)集资建设的住宅房屋,凡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包括已购有房改房或已购有集资房,或者虽只有一套集资房但面积按房改政策严重超标等情况),未能确权发证的,均在此次清理规范范围内。凡已申请购买新区公务员商品房的人员应在2006年6月31日前申报,不申报的,必须出具个人保证书,否则,一经查实隐瞒者,给予严肃处理。其它职工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意见的规定申报上述范围内的集资房并补足集资款及缴纳相关税费。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办理程序
  清理规范范围内的集资房可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向市规范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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