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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
(新政办[2005]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状况,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严格土地管理、集约用地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精神,市政府按照全省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城镇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8年完成,调查的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地籍调查成果现势性差,信息化程度低,而且缺少当前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重要内容,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急需利用航空遥感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我市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立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库,形成全市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满足当前建立节约型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这次调查任务。
  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任务、方案及完成时限
  (一)主要任务。通过航空遥感制作正射影像图,以此图作为开展地籍更新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原有资料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解析法实地测定界址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试行)》标准,全面查清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乡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位置以及土地利用情况等,掌握准确的城镇土地基础数据;查清土地权属状况;查清全市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查清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行业用地的分布、数量;查清城镇及其内部不同区位条件下的土地利用率、土地容积率、建筑容积率等,合理评价城镇土地利用强度和土地利用潜力;逐步实现土地登记的全覆盖;逐步建立数据库、备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城镇土地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调查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及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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