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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廉租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一是由政府组织新建廉租住房;二是兴建市级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三是收购或置换腾空一批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四是在开发商开发的小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小区容积率在原审批的规划方案基础上可上浮0.02个百分点,上浮的新增居住面积中须拿出50%的面积无偿作为廉租住房。从2007年5月1日起,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每个开工项目的配建指标,此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建设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最后交由政府分配。

  (三)具体救助原则、条件、方式、建设标准、程序、审批、管理工作按《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四、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及用地计划。划定建设片区,确立建设项目。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城市中心区以外统一组织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开工建设10万平方米。

  (三)困难、改制企业成片危房改造由政府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分批实施建设。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具体销售对象和价格由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市民政、价格部门确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与组织领导

  (一)市房产管理部门配套出台廉租住房入住及退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管理办法,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规划、土地、房产、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须本着关注民生办好实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通力合作、大力配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每年年初由发改委、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分批下达,分阶段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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