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市)、区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称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成立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郝国胜,成员:曹国良王景华郭新华焦丹梅
二、开设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服务大厅开设低保对象住院保险服务窗口,负责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的承保收费、理赔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副经理专管此项工作。城区承保收费分别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卫滨、红旗、牧野三个分理处负责。各服务窗口指定1-2名业务人员,具体经办低保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承保手续、理赔手续、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承保与理赔流程
(一)承保: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为投保人,提供投保单、花名册和保险费并与中国人寿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合同正本交由民政部门留存,副本由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留存,合同明确每人年交保险费5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