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大病医前救助
第十六条 大病医前救助是对已确诊患有几种指定救助病种的对象,在就医过程中实施的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为我市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周年以上的居民。
第十八条 救助病种范围及救助标准。
救助范围: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享受医前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急性传染期需住院治疗的各类肝炎患者。
(四)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五)心肌梗塞。
(六)脑中风。
(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
(八)严重烧伤。救助标准: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额度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患符合救助范围内重大疾病,享受大病医前救助的,不得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且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资金第一次住院救助2000元,第二次住院可申请1000元的医疗救助(指一年内患两种以上或两次患重大疾病住院)。
第二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患有上述救助病种之一的救助对象,可以凭相关证件及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新乡市居民重大疾病医前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居委会两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并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7天。(高危孕妇住院分娩抢救的,可以凭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盖章,即可享受大病医前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