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辅助搞好
《条例》的宣贯工作,市安监局宣教中心制作了
《条例》宣讲光盘,各区县安监部门要积极征订,并组织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观看这个光盘。
二、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制度
《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有一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因此,各级安监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尽快研究落实
《条例》规定的有效措施。一是要明确权限,严格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市政府《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已就市和区县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作出明确,各区县安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区县政府下发通知、主要领导批示等方式就辖区内事故调查处理职责权限问题予以委托,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有效形成和运转。二是要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区县安监部门要主动协调沟通,建立与公安、监察、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处理协调联动工作制度,保证一旦出现事故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到位,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三是要理清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各区县安监部门要制定内部有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人员,保证安全监管部门内部有关事故报告、现场处置、调查、批复、整改措施跟踪落实、处罚等各个工作环节职责明确,程序顺畅。四是要拓宽事故报告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县安监部门在做好事故接报和上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外公布事故举报电话,并建立专人值班接听、记录、追踪调查等制度,保证群众的事故举报件件有着落。
三、依法严格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是
《条例》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权利。各级安监部门一定以对法律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这个权利,做到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的处罚尺度与违法情节相适当,保证触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一是要严格执行
《条例》规定。凡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区县安监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必须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罚,严格执法,秉公处理,不得出现该处罚而不处罚的现象。二是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把住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听证、集体审议、实施等各个环节,重在证据确凿、重在程序严谨、重在自由裁量权的恰当把握,保证把事故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防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三是要严格实施执法监督。市安监局要带头做好事故行政处罚工作,同时加大对各区县安监部门事故处罚的执法监督力度。凡2007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县政府就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必须及时向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备案,各区县安监部门实施的事故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备案。一旦发现该处罚不处罚的行为,市安监局将督促有关区县安监部门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向有关区县政府发“督促建议函”。对拒不实施处罚也不接受督促的区县安监部门,市安监局将就有关情况通报全市,并将行政不作为的有关情况移送到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