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聚众围攻收费站(点),影响正常收费工作的;
7.在收费站区内长鸣高音喇叭不听劝阻的;
8.收费站(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不收取或降低收费标准,私放“人情车”“关系车”;
9.其他违反行为影响收费站(点)正常收费秩序的。
三、明确职责,集中整治
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县(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方针,采取宣传教育、明查暗访、重点治理、定期通报等工作形式,明确职责,完善治理措施,加强督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各县(市)政府:一是要组织当地乡(镇)及公安加强对收费站周边群众、运输及工矿企业、个体运输协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司乘人员自觉缴费,自觉配合执法检查。二是组织当地乡(镇)、村委及公安加强各站区周边的治安排查和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地方恶势力和不法分子影响、干涉当地执收执法工作的不法行为。三是按照属地原则,将收费站的收入以及收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所在县(市)区政府的经济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交通部门:一是要严格管理收费站,做到文明执收、文明执法、文明执纪、文明服务,严禁私放“人情车”“关系车”,严禁擅自降低或放宽收费标准或故意刁难司乘人员。二是对闯、堵收费站(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绝执法执收的车辆;强行推撞挡车器,拒不缴费或接受检查,故意堵塞交通10分钟以上的车辆;在收费检查站区长鸣高音喇叭不听劝阻等影响收费站区正常工作秩序的属于营运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属非营运车辆的,要及时把车牌号上报交通厅征稽处,省交通厅将定期在省级媒体公开曝光。三是对采取强行闯站、暴力抗法(费)等形式逃漏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要备份影像资料,以备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跟踪处罚。
各级公安部门:一是对闯、堵收费检查站(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绝执法执收的车辆;强行推撞挡车器,拒不缴费或接受检查,故意堵塞交通10分钟以上的车辆;在收费检查站区长鸣高音喇叭不听劝阻等影响收费站区正常工作秩序的车辆,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是对采取强行闯卡、暴力抗法(费)等形式逃脱通行费的车辆,按照收费站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跟踪处罚。三是对私设收费站(点)引导过往车辆绕行逃避缴纳通行费,私自收取过往车辆“过路费”的,要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加强对收费站区和站区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巡逻排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地方恶势力影响干涉执收工作的不法行为。五是对治安环境差的收费站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六是要建立考核机制。将收费站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纳入所在地派出所责任目标考核。七是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和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监察、纠风部门及新闻媒体:一是对闯、堵收费检查站(点),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拒绝执法执收的车辆;强行推撞挡车器,拒不缴费或接受检查,故意堵塞交通10分钟以上的车辆;在收费站区长鸣高音喇叭不听劝阻等影响收费站区正常工作秩序的特权车辆,由纠风、新闻部门每周在媒体曝光,并追究车辆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二是对采取强行闯站、暴力抗法(费)等形式逃漏通行费属于特权车辆的,按照收费站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跟踪处罚。三是要对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将整治过程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及时进行宣传、曝光。同时,将阶段性的整治情况及时在市级媒体公开通报。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及以权谋私现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车辆或带头阻挠收费站(点)正常收费行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车辆闯、绕、堵收费站的行为;收费站(点)所在县、乡(镇)、村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收费站(点)正常工作、纵容当地群众干扰收费站正常收费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而且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构成案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决不迁就。对重复违规或严重违纪的政府职能部门车辆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还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