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选举的目的、意义;
2、制定并实施选举工作计划、方案;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推选或向社会公开招选后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情况;
5、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负责直选试点社区居委会的选民登记;
6、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程序;
7、主持召开选举大会和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备案;
8、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9、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办法
(一)候选人的产生
1、本辖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爱社区工作,身体健康。
4、为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素质,候选人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岁以下,以不跨区,就地就近为原则。
5、上届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组织能力强,受到社区居民拥护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文化程度。
6、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数,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在拟定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7、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由街道办事处(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面向社会招聘,社区选举委员会推荐提名。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推荐的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提前3天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二)选举办法
1、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社区居委会成员。
2、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各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具体人数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5?7人,最低不能少于3人。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居委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