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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乡(镇)卫生院或由区、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根据证件登记的享受门诊补助记账看病。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必须记入《医疗救助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做好记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搭配发放药品。

  (三)救助对象应在当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或区、县医院就诊,需转院治疗的须经区、县民政局、卫生局同意,持各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逐级转诊。在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按规定直接补助,在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程序,实行村、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核,区县合管办核准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按规定给予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

  (四)国家规定非典、鼠疫、艾滋病等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组织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救助证的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好调整内容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对调整内容的知晓度。

  区、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编印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宣传材料,使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做到收益对象清楚、医疗机构明白,理解操作无误。负责上报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自身建设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医药费用票据的认定与管理,严防收费票据丢失、虚开等问题发生。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申报及《青海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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