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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区、县财政部门将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它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基金救助专账”。

  (五)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县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本地卫生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区、县民政部门支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采取其他发放方法。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基金,由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预拨部分周转金到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后,按3-6个月结算、核销一次。或由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先预付医疗救助费用,再由民政部门按月或季度结算;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费用补助的具体工作,区县合管办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专帐,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设立明细帐目,做到专款专用。

  (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协助民政部门定期公示医疗救助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督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七)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根据情况减拨上级补助资金。

  六、医疗服务

  (一)已经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区县,由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区县,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区、县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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