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区、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结余的门诊补助资金可当年使用,也可逐年累计使用。
(四)区、县民政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农村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的办法,更加快捷地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经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由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在相关证件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取消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新型合作医疗报帐后剩余部分分段报销比例:500元以下救助60%,501-1000元救助65%,1001-1500元救助70%,1501-2000元救助75%,2001元-5000元救助80%,5000元以上救助85%。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五保户实行全额报销。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它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区、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三)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