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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区、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结余的门诊补助资金可当年使用,也可逐年累计使用。

  (四)区、县民政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农村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的办法,更加快捷地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经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由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在相关证件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取消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新型合作医疗报帐后剩余部分分段报销比例:500元以下救助60%,501-1000元救助65%,1001-1500元救助70%,1501-2000元救助75%,2001元-5000元救助80%,5000元以上救助85%。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五保户实行全额报销。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它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区、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三)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区、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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