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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救助对象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持有《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对象;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对确定的五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二)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即每人每年16元,5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大病医疗统筹基金,10%的比例提取大病医疗风险储备金,其用途:一是作为医疗风险资金;二是作为如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如:救助对象无任何经济来源和无劳动能力;因不可抗力、火灾、房屋坍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大病)时的临时特殊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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