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专业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及基层应急工作人员媒介素质的培训,提高现场接待记者采访的能力。
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完善市政府新闻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与媒体服务系统。
(九)积极承接国家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工作要求,重点开展应对台风、地质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轨道交通与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等方面应急管理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避难场所、紧急疏散、场外核应急管理等项目的建设,努力争取将上述项目建成国家应急管理示范项目。
五、实施保障
为了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面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危机意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职能部门要把应急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并强化各级、各类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统筹衔接规划。
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我市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强化责任落实。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度。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隐瞒、缓报、谎报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加大督办督查力度。
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把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的评价,列为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人大、政协督办督查的范围。
(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承担的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要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市、区发改部门对规划内的监测预警、技术支撑系统、物资保障、培训(教育)基地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助等方面投入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规划涉及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投资安排,按照《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事权划分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各个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建立合理的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应急机构进行研究、讨论,交流应急处置和系统建设经验。
(八)推进法治建设。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深圳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深圳市应急管理条例》及《深圳市财政应急保障暂行办法》、《深圳市应急物资保障暂行办法》等相关的资金保障、应急物资配套规章制度,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九)探索构建标准体系。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标识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发布标准,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领导、主管单位、协作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制定完善信息报告标准。出台信息报告的标准和程序,明确各专业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区、街道、社区在信息报告方面的责任,为建立应急信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报送制度提供保障。
制定完善数据统计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数据统计口径进行规范,与国家、省相关数据统计口径衔接。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合作。组织国际交流和学习培训,学习、借鉴国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附图(略)
附表1
深圳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目标
┌───────┬──┬───────────────────────┬──────┐
│ 目标分类 │编号│ 名称 │5年规划目标 │
├───────┼──┼───────────────────────┼──────┤
│ 自然灾害类 │ 1 │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覆盖率 │ ≥85% │
│ ├──┼───────────────────────┼──────┤
│ │ 2 │灾民得到基本救助的时间 │ <24小时 │
│ ├──┼───────────────────────┼──────┤
│ │ 3 │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5‰ │
│ │ │占GDP比重 │ │
│ ├──┼───────────────────────┼──────┤
│ │ 4 │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 │ -10% │
├───────┼──┼───────────────────────┼──────┤
│ 事故灾难类 │ 5 │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 │ -45% │
│ ├──┼───────────────────────┼──────┤
│ │ 6 │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 │ ≤8人/万车 │
├───────┼──┼───────────────────────┼──────┤
│公共卫生事件类│ 7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网络│ 100% │
│ │ │直报率 │ │
│ ├──┼───────────────────────┼──────┤
│ │ 8 │餐饮业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率 │ ≥95% │
│ ├──┼───────────────────────┼──────┤
│ │ 9 │公共卫生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 │ ≥80% │
├───────┼──┼───────────────────────┼──────┤
│社会安全事件类│ 10 │社会安全事件死亡人数 │ -5% │
│ ├──┼───────────────────────┼──────┤
│ │ 11 │群体性事件发生起数 │ -10% │
│ ├──┼───────────────────────┼──────┤
│ │ 12 │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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