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及高新区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被关闭企业的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督办不得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及责任人的责任。挂牌督办案件要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直接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包括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利用全市检察系统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工作的有利时机,加大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等。充分发挥“环保110”和“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