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新建项目及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坚决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扰、阻挠环保执法的地方保护政策和规定。加大《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以试生产名义长期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强制停产整治。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集中整治“十五(土)小”、“新五小”和涉铅、造纸等行业环境违法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大对造纸、涉铅、“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行业的整治力度。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加大对涉铅、造纸等行业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治力度,对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查处、关停不力的地区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和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水和出水指标的监测,确保发挥好现有污水处理厂的作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上旬)。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查处的范围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明确解决时限。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并于7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7月中旬-10月底)。组织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情况及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总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