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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提速发展进行奖励的意见[失效]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引进外资且当年到位50万美元以上资金的企业和引进内资且当年到位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各取前五名。
  第十二条 专利申报奖。每年申报专利数量位居全市前十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 创新能力奖。注重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国家级新产品、省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奖。对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上)和占职工总人数比例综合排名,取前十名企业。
  第十五条 参保及缴纳社会保险奖。对参保项目、参保人数及参保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征缴率情况综合排名,取前十名企业。
  第十六条 奉献社会奖。对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捐物),且捐款(捐物)金额在15万以上的企业,按金额进行排名,取前十名企业。
  第十七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奖。争取国家、省无偿补助资金金额较大的企业(国债无偿补助资金前三名、科技创新资金前三名、省工业结构调整及高新技术贴息资金前四名)。
  第十八条 谋划项目奖。企业近三年连续建设重大项目,今后五年发展思路明确,规划建设项目科学合理,且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依据投资额及新增效益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取前十名。
  第十九条 创名牌产品奖。根据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评比办法,凡当年获得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二十条 为新乡争荣誉树新乡形象奖。进入中国500强的企业;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
  以上十个奖项,为对限额以上企业的表彰,由市直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市委市政府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按程序兑现奖金或物质奖励以及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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