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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提速发展进行奖励的意见[失效]

  第七条 考核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效益奖。满分100分,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及增幅、利润总额及增幅、销售收入及增幅,权重分别为0.35、0.15、0.12、0.13、0.12、0.13。对具备奖励资格的企业按下列条件计算分值,综合排定名次。
  1.按企业2005年度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35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2.按企业2005年度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增幅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15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3.按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12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4.按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增幅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13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5.按企业2005年度实现利润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12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6.按企业2005年度实现利润增幅分别排名,第一名得分13分,依次递减1分,最低为0分;
  对上述六项分数之和前十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金数额依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及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金,或以相应价值的实物进行奖励,同时授予荣誉称号。
  (二)项目奖。考核指标为: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对符合受奖条件的企业分两个层次进行考核。
  1.对省重点企业考核,总分100分。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分别排名,权重依次为0.6、0.4。按总分排出前四名进行奖励。
  2.对市重点企业考核,总分100分。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分别排名,权重依次为0.4、0.6计算总分。按总分排出前六名进行奖励。
  对以上十名受奖企业,根据投资额大小排序,奖金数额依次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或以相应价值的实物进行奖励。同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该奖项为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第九条 考核组织及奖励程序
  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工业局组织实施。由工业局、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科技局、劳动局、总工会、民政局、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广发行等相关部门参加考核。各单位密切配合、客观公正地提供考核数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考核评分,形成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专项奖

  第十条 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单项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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