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跨越工程优势企业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1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提速发展进行奖励的意见
(新政文[2006]2号)
为尽快形成一批竞争实力强、带动作用大、比较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工业结构加快调整,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全面提速,经研究决定对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制度,并制定本考核奖励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重点企业、限额以上工业企业。
第二条 已享受本项物质(含现金)奖励的工业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惩意见中对工业企业进行的物质(含现金)奖励,只享受荣誉奖励。
第三条 已享受本项物质(含现金)奖励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物质(含现金)奖励,只享受荣誉奖励。
第二章 重点企业考核奖励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为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征后返还部分)及增幅、实现销售收入及增幅、利润总额及增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幅(本指标为在新乡域内数据)。
第五条 受奖资格
1.效益奖: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及以上、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利润1000万元及以上。
2.项目奖:省定重点企业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目标、其他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足额纳税,年度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无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环境保护达标并无重大环境事件发生。
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当年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违法违纪现象。
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考核依据:企业有关凭证、统计局公布的法定数据(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额及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投资等指标)、审计报告或财税部门签章认可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