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按照强制拆除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及时掌握违法当事人的活动情况,确保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行动的顺利进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区组织实施。其中,单位责任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由责任单位按照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绿化美化方案组织实施。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
(六)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主动履行工作职责,互相推诿扯皮,干扰、阻碍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规审批、违规发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不主动清理纠正违规审批、违规发证行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宣传部门加强联系,制定宣传方案,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治违法违章建设
(一)按照权责一致,便民利民的原则,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和管理效能。
(二)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及时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执法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
(三)建立城市违法违章建设监管巡查网络。要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建立网络化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巡查、制止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配合处理。同时,建立投诉举报的快速处理反馈系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章建设。
(四)加大对违法违章旧村改造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和棚户区违法违章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旧村居改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
(五)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六)创新思路,统筹界定,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建设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