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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

  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协助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侵占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风景区用地的违法建筑做出认定,督促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道路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工作。
  消防部门应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消防安全做出审查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确权、租赁和交易市场管理,严格审查各类房屋的确权登记条件,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证明。
  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工商、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对违法违章建设中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违章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已经提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业务的,要立即清理纠正;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章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章建设资金和收益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依法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法制、司法、信访机构负责做好整治工作中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等部门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中特困群众的就业、生活、住房等保障工作。
  各级司法公证机关要做好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活动的司法公证工作,为强制拆除行动提供及时的公证服务。
  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效维护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妥善处置整治工作中各类群体性事件。
  (三)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特别是涉及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主动移送属于其它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
  (四)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城管执法机关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由各区组织强制拆除,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人民法院做出强制拆除裁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强制拆除,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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