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现就市内各区(含高新区,下同)依法开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围绕“维护省会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努力实现济南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既坚决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开展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届全运会召开前,分阶段完成依法查处工作,基本解决违法违章建设遗留问题。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进一步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完善居民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二、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一)各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办事处(镇)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情况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各区做好有关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下达或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各区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及时对违法违章建筑做出认定,提出拆除或整改意见,并依法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市容环卫部门要做好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清运渣土的运输队伍、运输车辆的管理,督促、协助各区及责任单位做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