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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4.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5.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6.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7.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8.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的,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10.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行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拆迁信访稳定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加强对拆迁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发生拆迁信(上)访事件的单位,是拆迁信访工作的责任单位,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信(上)访事件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及时接访,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处理:
  (一)市区内发生的拆迁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接通知后,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或指定地点;市区外发生的拆迁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接通知后,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必须在6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或指定地点,接待上访人,及时妥善的处理拆迁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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