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拆迁人采取砸门、破窗,骚扰、威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规拆迁、野蛮拆迁的。
2.因拆迁人原因发生房屋拆迁重大恶性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
4.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
5.不积极处理、不按时办结信访案件的。
6.不服从管理、不接受处罚的。
7.有重大拆迁信访苗头,不积极处理和上报的。
8.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9.无证拆迁、伪造、涂改、转让《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
10.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11.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1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1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14.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的。
15.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
16.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二)对不良记录的拆迁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1.一年内记一次不良记录的限期整改。
2.一年内记二次不良记录的通报批评。
3.一年内记三次不良记录的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
4.一年内记四次不良记录的,列入拆迁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5.对因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一年内记一次不良记录,并且因其他原因被记一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两年内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三年内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6.对因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一年内记二次不良记录的拆迁单位,吊销拆迁资格证书,清出拆迁市场。
(三)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记录不良记录的同时,依法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被拆迁人采取砸门、破窗,骚扰、威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2.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