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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4)动迁人员要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成立动迁、丈量、审计等工作组。实行“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量房、统一估价);“六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纪律公开、结果公开、奖罚公开);“四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制度。在被拆迁人中要聘请5-10名思想品质好、大局意识强的群众,做拆迁义务监督员,监督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5)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但不得迁就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
  2.对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的要求。
  (1)拆迁工作中涉及到的市规划、公安、工商、供电、房产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拆迁工作中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要服从城市建设大局,严格执行政策,配合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被拆迁地段的社会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为拆迁工作搞好服务。
  (4)被拆迁人应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无理取闹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依法严肃处理。
  3.规范拆迁评估行为。
  (1)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拆迁评估由拆迁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业务。
  (3)拆迁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拆迁评估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拆迁专业知识、估价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4)对拆迁评估机构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发现评估机构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等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将其不良业绩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抄送评估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后果严重的,建议评估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吊销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资质。
  (5)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罚款5―10万元。
  四、对拆迁单位不良记录的管理和行政处罚
  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单位实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拆迁单位的不良行为的处罚情况记录在案,并做为企业年审、评先的基本依据。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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