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1年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要抓紧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有条件的要加强、充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适应拆迁管理工作的需要。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公司必须与拆迁管理部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2.依法行政,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