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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名有偿命名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名有偿命名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拓展经营城市的范围,充分发挥地名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使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名有偿命名和使用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有偿命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冠名人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二、有偿命名年限为15年。有偿命名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命名,在同等条件下,前次冠名人拥有优先冠名权。
  三、市民政部门是地名有偿命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市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四、下列地名实行有偿命名
  (一)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的名称。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具有专业性质的台、站、场和本市辖区范围内道路上修建的桥梁(包括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名称。
  五、地名有偿命名的原则
  (一)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定。
  (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
  (四)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
  (五)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经批准使用有偿命名的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有偿命名的程序办理,交回原地名批准证件。
  六、地名有偿命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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